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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 
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为完善就业援助体系,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渠道,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2011—2013年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聘用对象 
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江苏籍离校2年以内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特困职工家庭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四)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及以上的;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 
二、购买岗位计划 
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从2011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购买5000个岗位,用于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分类规定,我省购买的岗位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公共卫生等三大类。2011年重点购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2012年重点购买基层民政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2013年重点购买基层公共卫生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 
三、政策待遇 
被聘用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其工资待遇参照与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商定,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合理协商,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从起薪之月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统一为聘用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招录程序 
招录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按照汇总计划、发布公告、个人报名、统一考试、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一)汇总计划。每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年度购买岗位计划,包括岗位名称、岗位分布和购买数量等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后下达。 
(二)发布公告。各地通过媒体公开公益性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条件、选聘名额、工作性质、政策待遇及有关规定等。 
(三)个人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免收报名费。报名者按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有关信息。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四)统一考试。考生在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理论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面试、考察和体检等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上岗。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五、岗位管理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有执业或技术资格准入要求的,可延长至一年)。其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年终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锻炼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并鼓励、支持和帮助他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通过努力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 
六、资金保障 
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资金,由地方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对经济薄弱地区购买岗位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组织领导 
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把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作为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十件实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基础台账,做好计划安排、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综合协调等工作。教育、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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