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人社〔2010〕146号
扬财社〔2010〕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8〕1号)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9〕8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市级见习基地),专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市级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扬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市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市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做好市级见习基地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组织市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进入市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证》的发放;
(六)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经费管理;
(七)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申报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证》;
(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负责接收、安排见习合格人员就业;
(四)根据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 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市级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能够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也可成为见习基地。
第十条 拟设基地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www.yzjob.net.cn)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合格后挂牌运行,挂牌期限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三条 市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人力资源市场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扬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前三个月还未就业的扬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市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四)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填写《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www.yzjob.net.cn),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携带相关材料向市级见习基地或各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名。
(三)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由市级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经各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市级见习基地签订《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www. yzjob.net.cn),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市级见习基地、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市级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二)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违犯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见习时间一般3-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证》,作为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及时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将录用情况反馈至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各地人才机构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见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见习经费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初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申报见习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或月度)用款计划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拨付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见习经费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见习经费的年度决算和说明。见习经费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 元见习生活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用款计划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见习经费申请报告;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经费申请表》;
(三)《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级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将《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相关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划拨。
第三十三条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级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各见习基地单位负责。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评估内容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劳动时间、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持续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老师情况、见习计划执行进度、见习补贴发放、见习效果、见习人员录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对评为优秀市级见习基地的单位优先推荐为省级见习基地。优秀见习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市级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一)劳动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低等不符合见习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见习岗位与申报不符或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等违反见习基地管理要求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再适合设立见习基地的;
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再认定为见习基地。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3、《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经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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